据媒体报道称,赵女士当初选择与刘先生偷情,是因为再婚后丈夫无法满足她,使得她怀念前夫高超床技,直到怀孕,才选择复婚。
赵女士是刘先生的第一任妻子,但在丈夫再次结婚后,依然与其偷情并生下女儿,两人复婚。近日,赵女士以发现丈夫与第二任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丈夫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离婚。
男子和前妻偷情生女后复婚
据通州法院介绍,1999年,23岁的刘先生与同岁的赵女士结婚。
但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
刘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不久,便与寇某结了婚。然而,刘先生的第二段婚姻也不幸福,婚后将近七八年,寇某一直未能怀孕,这可愁坏了刘先生。
后来,刘先生又找到第一任妻子赵女士,并与赵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夏,赵女士怀孕了。
2012年年初,眼看着赵女士要分娩,刘先生便与第二任妻子寇某离婚,并于同年3月19日与赵女士复婚。
11天后,赵女士生下一个女孩。
妻子称丈夫与第二任妻子有染
赵女士称,就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她发现开出租车的丈夫,经常以方便出车、收车为由,长期居住在他的第二任妻子寇某处,和寇某保持不正当关系。
赵女士还称,起初她看在小孩比较小的份上,就没有要求和刘先生离婚,但刘先生一直没有收敛。
今年7月,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和刘某离婚。
庭审中,刘先生称,自和寇某离婚后就没有找过她,只是由于寇某的父亲年纪较大,每到周末常去看望而已。
由于庭审中赵女士没能就寇某与丈夫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与丈夫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复婚行为表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还生育一女尚且年幼,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离婚请求。
赵女士认可判决结果,未提上诉。
据通州法院介绍,1999年,23岁的刘先生与同岁的赵女士结婚。但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刘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不久,便与寇某结了婚。然而,刘先生的第二段婚姻也不幸福,婚后将近七八年,寇某一直未能怀孕,这可愁坏了刘先生。
后来,刘先生又找到第一任妻子赵女士,并与赵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夏,赵女士怀孕了。2012年年初,眼看着赵女士要分娩,刘先生便与第二任妻子寇某离婚,并于同年3月19日与赵女士复婚。11天后,赵女士生下一个女孩。
赵女士称,就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她发现开出租车的丈夫,经常以方便出车、收车为由,长期居住在他的第二任妻子寇某处,和寇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赵女士还称,起初她看在小孩比较小的份上,就没有要求和刘先生离婚,但刘先生一直没有收敛。
今年7月,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和刘某离婚。庭审中,刘先生称,自和寇某离婚后就没有找过她,只是由于寇某的父亲年纪较大,每到周末常去看望而已。由于庭审中赵女士没能就寇某与丈夫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与丈夫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复婚行为表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还生育一女尚且年幼,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复婚程序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
复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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