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承认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倡导单车平台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
其次,对于收取押金的单车平台,《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同时,对于预付资金的,也提出了类似要求。
最后,而对于押金的退还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则提出,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简单说,《征求意见稿》对押金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资金安全风险,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通过倡导的方式,希望单车平台将重心放在经营和服务中,而不是将单车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标准建设、信用管理、文明用车、运营服务、停放管理、监督执法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或领域也都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虽然,共享单车在一二线城市异常火爆,但是,在三四线城市可能未必有足够大的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这对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是否发展共享单车以及如何发展共享单车,都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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