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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潘某出生于辽宁省义县,中专文化,农民。 2014年3月1日,潘某自称大款,许诺给陈女士2000元回报,两人在盘锦市兴隆台一家宾馆发生关系。没等拿到钱,“大款”突然变脸。潘某自称抓捕卖淫嫖娼的公安人员,向陈女士索要“罚款” 1万元,称不交“罚款”就将陈女士拘留。陈女士立即打电话借钱,并将此事用短信告诉表姐,潘某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同年4月4日,潘某又通过“陌陌”许诺给郭女士4000元,二人发生关系后,潘某再次“变身民警”,要罚款,而公安机关神兵天降,将潘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钱款,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两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均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潘某上诉后,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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