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记者23日从最高法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解释》明确,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解释,该条款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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