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提前收取“保证金”违法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大学生找兼职被骗,反映了部分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储备不够,自我识别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
从案例材料看,这里面有两个不合理的问题,一是“保证金”,二是工资“月结”。
关于保证金、保密金等。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兼职人员收取“保证金”本身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关于工资“月结”问题。通常而言,招收暑期兼职的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即我们常说的临时工、小时工。这种劳动关系比较松散和灵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每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以“月结”为借口推脱支付报酬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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