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居民证明“不在家”
上午10时许,原告、被告分别提交起诉状及答辩状后,庭审进入证据提交、质证阶段。除部分居民庭审前提交了证据外,大多数居民现场逐一提交证据,极力证明案发时“家里无人”、没有抛物的可能性。
长江日报记者庭审现场看到,绝大多数居民现场出示了单位证明或单位的考勤表,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上班;部分居民出示了《房屋出租协议书》,证明案发时房屋被他人租住,自己不在房内;还有居民出示物业提供的水表、电表的起止码,证明房屋无人居住。
1603号房业主甚至请来自己的牌友当庭作证,证明案发时自己与牌友正在玩牌。
由于被告人数多达128人(其中74户出庭),需逐一举证质证,这一阶段直至下午4时许才结束,前后耗时近6小时。
还有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当时抛物的水泥块证据提出反对意见,称自己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法庭上出现的水泥块并不是砸中小欣怡的水泥块。
针对居民们“不在家”或无人居住的证据,原告辩护律师称,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不在家”,但不能证明案发时家里无其他人。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