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内蒙古高院称,该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该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该数额是综合考虑到了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
为何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内蒙古高院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呼格吉勒图生前虽然受到羁押的时间不长,但也应予以赔偿,故向其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为何没有赔呼格父母生活费?
内蒙古高院称,《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在该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赔他字第17号和(2006)赔他字第4号两个个案答复精神,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解释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赔偿中没有该项内容。
□进展
赵志红系列强奸案5日开庭
记者昨天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将于1月5日在该院开庭审理,其中故意杀人、强奸罪部分,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
公开资料显示,赵志红身高1米62,体重不足百斤,作案手段狠毒、凶残。2005年10月,轰动全国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赵志红供称,1996年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厕所内的奸杀案(4·9案)系他所为。然彼时,该案已审结多年,“罪犯”呼格吉勒图已被执行死刑。
□追责
“呼格案”原专案组组长被查
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在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
相关消息显示,12月17日上午,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近一个月的冯志明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他上午到局里参加一重要会议,当日上午,冯志明身着便装到达呼和浩特市公安局。15时许,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向正在大院里散步和同事聊天的冯志明宣布其接受调查通知,随后,冯志明被戴上手铐和黑头套带走。
此后,网上曾传出冯志明自杀的消息,但后经辟谣为不实消息。记者发稿前曾多次试图联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但两家单位均表示目前尚未有对冯志明调查情况的相关消息。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