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百事网 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冯志明曾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的主办人,“呼格案”之跌宕起伏、之兹事体大,恐已无需赘言。冯志明在2014年被带走调查,广泛的说法是因涉嫌“职务犯罪”,其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等罪名,相关方面彼时语焉不详。在2016年内蒙古公布的27人追责处分结果中,与其他人直接给予处分结果不同,关于冯志明的处分这样写道: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什么是另案处理?
这里的关键词是“另案处理”,这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来看,对“另案处理”也明确了其关键点要落在“追究刑事责任”上。换句话说,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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