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入狱,却没为呼格案承担刑责
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曾因“呼格案”获二等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贪污罪四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当初冯志明落马,就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身份进入公众视野。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冯志明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又以“另案处理”的方式赫然在列。综合这些因素,这起案件一开始就被公众认定为错案强力问责的标志。但案件发展至今,无论是当初起诉的罪名还是如今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涉及“呼格案”,这或许让公众多少有些失落。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冯志明案只是一起腐败案件,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能引起舆论些许兴趣之外,其他犯罪情节在今天这样一个“打虎拍蝇”的时代,很难再吸引大众眼球。也就是说,在公共舆论场,这起案件的题内话题——冯志明的贪腐及其教训,反倒让位于题外话题——冤案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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