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案追责的视角分析,“呼格案”27名政法干警被追责,公众的疑问在于:作为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究竟在冤案的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如今看来,这些问号并没有随着冯志明的受刑而拉直。当然,“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回到题内,冯志明可能算不上一个腐败的“大人物”,但腐败案件无论大小,都在反复验证这样一个公理:权力具有倾向于腐败的惯性,脱离法律缰绳的权力最终会吞噬拥有权力的人。在公理的揭示与教训的警示上,无论是惊天大贪还是仓鼠小吏,都具有同样程度的外宣功能,只是关键在于我们尤其是当权者有没有看到、有没有记住。
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冯志明沦为阶下囚,这些其实都不是法治幸事。就老百姓而言,“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就权力者而言,严密的规范,乃为官之福。冯志明案的题内与题外,实质上乃是同一个话题——权力必须受制于法,提供给我们的价值选项也是同一个:坚守法治,信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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