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格案负责?
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