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再来看冯志明案,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呼格案”,换句话说,他所领受的刑事处罚与“呼格案”完全无关。冯志明并没有对“呼格案”承担刑事责任,再回溯那份27人追责处分结果,他也没有为此案承担任何党纪政纪责任。如果一切到此为止,那么一切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只能是,作为当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并不在被追究之列。很明显,今日的18年牢狱只是冯志明对自己贪腐行径付出的代价,这里面没有哪一秒钟是为当年的一个冤魂赎罪。
我们当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只凭着情绪就对一个人喊打喊杀。冯志明没有被追究刑讯逼供或者在“呼格案”之中的其他刑事责任,原因可能是办案机关并没有找到冯志明在这方面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无比讲求事实和证据的今天,没有证据就不能新造一个“冤案”,这个原理大家都懂,并且都能够接受。但是,这一切都来自公众自己的“合理猜想”,并没有任何机关出面予以证实或证伪。对于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进行“举案释法”,是审判机关的好传统,这一次人们更加需要一个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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