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若涉事主播为平台签约,其行为则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知晓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
有专家表示,对于斗鱼直播事件,法律在某些细节的认定上可能会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已不存在立法空白,“不雅的画面是否达到淫秽物品标准,需公诉机关来界定。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节,比如在微信中,转发淫秽视频,如何界定次数?以微信中的人数来定?还是以大家转发的次数来定?或是以把这些作品往外发的次数来定?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进而可以更方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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