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曹悦、熊猫互娱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曹悦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补充协议》首页中载明乙方(曹悦)的住址即为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区。该房屋产权人为曹悦母亲,曹悦长期居住于该房屋内,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视为其住所。
综上,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曹悦住所地即为上海市嘉定区某小区,属于该法院院辖区,嘉定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熊猫互娱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曹悦和熊猫互娱签订《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松江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猫互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悦人民币369.99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8年12月5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99.14元,减半收取1819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199.57元,由熊猫互娱负担。
但随后,熊猫互娱并未向曹悦支付款项,曹悦申请强制执行,嘉定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限制消费令指出,因熊猫互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思聪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限制消费令的颁布尔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
根据限制令,王思聪不得实施以下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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