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那么,押运员梁某的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呢?
蔡云飞:车玻璃经过多次连续地砸击之后,靠里面的防爆膜在固定这个玻璃了,如果再继续砸下去,不排除玻璃有破碎的可能。所以说梁某在口头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自己主观上就想用枪里面的功能弹制服他,更直观一点想法也是想通过把他打伤,让他失去继续袭击车的能力。
既然只是想开枪制服黄某,让其不再追砸运钞车,那么,为何押运员梁某最终击中的是黄某的要害部位呢?
梁国沛:根据我们侦查实验,射击口枪口跟身体之间20到30公分这样的距 离,这么近的距离,身体这么宽,所以可给选择射击的范围是有限的。随时会打中身体,但是打到身体什么位置,再结合他当时砸车身体的移动可以说打到身体的上 半身也是正常,具体打到哪个位置看当时突发身体移动状况才能确定。
蔡云飞:他处置这个事情肯定是有失当的,所以才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自己也涉嫌犯罪。
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梁某依法进行逮捕。
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呢?来看专家的解读。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