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而且确实他的这个攻击力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几次三番应该认 为是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话,其实是不是故意 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在这一点上讲,又含有一定的过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这个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属于是一个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双方达成了180万元赔偿。而这一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它对案件后续的事态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阮齐林:从法律上讲,梁某作为押运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对他这个职务行为造成的这个 损害,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这个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说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双方协商的。通常是要在审结之前,把这个钱赔付到位, 因为只有这样,检查机关在起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被害人谅不谅解被害人的态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较好的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对于量刑有 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