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8种证明不再开具 包括“自己是自己”
据了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给出详细的解释,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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