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认定防卫,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方表示,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2016年4月14日21时53分起,杜志浩等8人相继进入接待室继续向苏银霞逼债,并先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随后,杜志浩将烟头弹至苏银霞身上,辱骂苏银霞,褪下裤子暴露下面左右晃动,最近时距离苏银霞约30厘米。后杜志浩又向于欢发出“啧啧”唤狗声音进行侮辱,以不还钱还穿耐克鞋为由扒下于欢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苏银霞挡开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欢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继而扇拍于欢面颊,杜志浩及其同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期间,杜志浩还以苏银霞、于欢本人及其姐姐为对象,进行辱骂,内容污秽。
检方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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