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韩和平以代理检察员身份,参与了呼格案的一审公诉。
1996年5月17日,呼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流氓、故意杀人罪向呼市中院提起公诉。
呼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法院系统8人被追责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判书的最后,留下了审判长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代理审判员呼尔查的名字。
其中宫静、呼尔查出现在“呼格案”的追责名单中,两人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市中院院长张凤仪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说起呼格,母亲尚爱云又开始哭泣,7岁的小孙女乌云帮奶奶擦眼泪。记者郭铁流摄 一位曾经参加“呼格案”复查的法官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时介绍,在当年严打的形势下,“呼格案”的公、检、法相互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院合议庭采信的都是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并不像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检察院负有举证的义务,所有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审判阶段进行得也较为仓促,开庭同一天就判了,法官并无充足的时间排除证据间的疑点和矛盾。
当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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